中国香港:我国香港政府物流服务署是特别行政区的中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,设有专门的公车租赁部门,为特别行政区各机构所需的公务用车提供租赁服务。
日本:从2004年11月起,日本政府对地方自治法实施令进行修订,允许地方政府与租车公司签订长期合同。地方政府租车公用的情况不断增加,为了提高公车的使用率,使公车真正姓“公”,有的地方政府还几乎免费向大众出租公车。
德国:联邦政府只为联邦级的领导人和各部部长、国务秘书配备公务用专车。司局长级的官员只保证公务用车,不配备专车。国防部和各州主管部门为节省开支,都尽量减少公车数量。公车中有相当数量是租赁的,连接待来访外国元首用的车有时也是临时从汽车公司租赁的。